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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宁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2-11-17

来源:宁乡市司法局

《宁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11月11日印发。

《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共50条,包括总则、决策的形成、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六大关键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01  公众参与

《实施细则》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情形。

02 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

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制定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决策事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审议。

03 专家论证

《实施细则》规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健全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市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04 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

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会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决策承办单位无力承接的风险评估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为低风险等级的,决策可以实施,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暂缓实施,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予以实施;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或者在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05 合法性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

决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经过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06 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规定:

决策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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