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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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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继续减半征收。
(二)对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经有关权属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且实际到位外资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25%的部分,前两年予以全额返还,第3-5年返还50%。
土地使用优惠:
租赁土地优惠:
(一)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从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划拨土地,从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和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租赁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他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租赁费用按评估租赁价格减半缴纳。
征用土地优惠:
(一)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需征用土地在50亩以上的,可享受土地征用分期付款优惠,首期付款不低于土地征用费用的50%。
(二)外商投资征用土地,其所征土地使用税按以下标准予以减免: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2、在政府指定区域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3、按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的企业,起土地使用税免征10年。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其土地使用税免征5年。
4、其他项目免征3年。
减免规费优惠: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免缴3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县级收费部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办理公安、卫生、劳动、税务、国土部门有关变更手续或进行税务、土地登记、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供水、供电和电信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需增加用电、用水并要求供电供水部门进行管网改造的减半收取贴费及管网建设费。(摘自《宁政发[2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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