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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乡县龙田镇喜英食品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 2023-09-21 来源: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县龙田镇喜英食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县龙田镇喜英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系当事于2023年6月5日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龙田镇石屋村二十组的宁乡龙田镇马路生食品店购进,共重5㎏,货值 190元,进价为38元/㎏。而后以42元/㎏的价格放在店内销售区向顾客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泥鳅除销售给抽样(含备样)3.1748㎏外,其余的1.8252千克以42元/㎏的价格销售给来店的顾客,销售金额共210元;货值金额按销售价共计210元,获利2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泥鳅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进货票据单,未索要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宁乡县龙田镇喜英食品店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县龙田镇喜英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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