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05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2-12-14
- 生 效 日 期:
- 文 号:大政发〔2022〕41号
大屯营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大屯营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宣传第一、预防为主、严厉打击”的方针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持续进行巡查防范,预防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二)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划定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
(三)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影响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工作措施
(一)有文物点的村(社区)设一名文物保护员,由分管文化工作的村(社区)干部担任,由镇文化站直接管理。全镇文物点的分布以市文旅广体局2022年11月统计的《宁乡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册》为准。
(二)文物保护员工资补助体现文物级别梯次、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按年度发放,由基础工资和效能工资组成。
(三)文物保护员基础工资每人每年800元。
(四)文物保护效能工资按如下标准计算:
国保省保:每处每年720元(不含有管理单位的)
市保县保:每处每年120元
一般文物:每处每年20元
(五)文物保护员文物安全巡查次数要求:
国保省保:每处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市保县保:每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
一般文物:每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
(六)文物保护员打开登录“宁文保”微信小程序,每次巡查记录和显示日期的照片实时上传。
(七)不可移动文物因自然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已经毁坏的,要实施遗址保护并及时上报,文物保护员对遗址按要求进行巡查。
(八)文物保护员存在巡查不负责、次数不达标、记录不清楚、上报不及时、配合不到位等情况,应当核减工资补助。工作优秀者给予表彰。
(九)镇文化站对文物保护员所要保护的文物点、工作要求、工资补助预算结果进行造册登记,由市文旅广体局核定。工资补助发放时,乡镇(街道)文化站造册上报市文旅广体局认定后,履行乡镇(街道)财务手续,直接发放给文物保护员。
(十)各乡镇(街道)文物工作经费应用于文物单位安全设施的配备、环境的清理、小维修维护、文物保护员的培训考核、文物知识的宣传;环境清理每年集中清理不少于一次,小维修维护应当及时完成,相关经费开支开具发票按实报销。
以上措施,相关村(社区)、单位要按要求迅速落实,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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