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078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巷子口镇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9-01
- 生 效 日 期:
- 文 号:
宁乡市2020年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优待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住院费用(限按项目付费)医保报销比例比一般人员提高10%(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比一般人员降低50%(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一般人员22324元、贫困人口11162元),并且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一般人员提高5%;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在宁乡市域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全面落实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享受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待遇,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六大待遇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9%;确需转往宁乡市外上级医院的,必须在入院前由具有转诊权限的医院(宁乡市人民医院、宁乡市中医医院、宁乡市妇幼保健院限儿科和产科、长沙市宁乡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病)办理“一站式”转诊手续(急诊抢救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按原规定实行备案,可享受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待遇,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不享受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待遇。
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宁乡市外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宁乡市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可在医保结算报销后按程序申请落实后续综合保障待遇。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宁乡市域外住院,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待遇的,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仍可带相关资料按程序申请扶贫特惠保(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和医疗救助待遇(乡镇办理)。
七、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宁乡市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健康扶贫综合保障待遇,实际报销比例达89%。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45种慢性疾病病情严重的,可申请办理特殊门诊,办理了特殊门诊的可按月享受特殊门诊医保待遇,其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按政策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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