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4〕3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宁农(动监)罚〔2024〕3号 |
汤宇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汤宇红 |
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宁乡市双江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移交的违法线索函,在宁乡市双江口镇新香社区毛家咀组青科农场养殖场生猪栏舍内查获了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货主是汤宇红,清点共有33头,分别存放在7个生猪栏舍内,其中22头白色的生猪,9头棕色生猪,2头黑色生猪,所有生猪均佩带有耳标,总重量4193kg,来自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一养殖场一养殖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33头(4193kg),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评〔2024〕6号)综合认定涉案生猪货值为57025.00元。 |
处罚种类: 罚款22810.00元(货值金额40%)。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参照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18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