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4〕7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7 |
宁农(动监)罚〔2024〕7号 |
黄义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义军 |
2024年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宁乡市喻家坳乡泉龙村三九组21号生猪栏舍内查获了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货主是当事人黄义军,经清点共有生猪4头,均为白色生猪,所有生猪均佩带有畜禽标识,总重量533kg,来自益阳市桃江县灰汤港镇一小型养殖户。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4头(533kg),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评〔2024〕12号)综合认定涉案生猪货值为9061.00元。 |
处罚种类: 罚款1630.98元(货值金额18%)。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参照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到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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