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产品)罚〔2024〕1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农产品)罚〔2024〕1号 |
秦雪梅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秦雪梅 |
当事人秦雪梅从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2月4日期间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草莓奶油章姬31斤,销售单价35元每斤,销售所得共计1085元。 |
处罚种类: 1.没收销售所得1085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1585元。 认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全称: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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