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机)简罚〔2024〕7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农机)简罚〔2024〕7号 |
吴祜明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 |
吴祜明 |
2024年3月20日13时12分,当事人操作号牌为湘01-D9177拖拉机载人在宁乡市坝塘镇保安村进行转场作业,实施了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警告。 认定依据: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7;违法情节: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规定。 |
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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