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渔政)罚〔2024〕2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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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渔政)罚〔2024〕2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7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

宁农(渔政)罚〔20242

阳赞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阳赞

2024年1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宁乡市公安局资福镇派出所移交的《情况说明》:2023年12月31日21时许,当事人阳赞与彭圣真(另案处理)、罗建国(另案处理)在宁乡市资福镇七星村余家湾组乌江河段(属禁捕水域)利用皮划艇使用电鱼设备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被宁乡市资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资福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皮划艇1艘、电鱼设备1套,无渔获物。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阳赞与彭圣真、罗建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且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不宜作犯罪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阳赞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12月31日21时许,当事人阳赞与彭圣真、罗建国3人共同谋划、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在宁乡市资福镇七星村余家湾组乌江河段(属禁捕水域)利用1艘皮划艇使用1套电鱼设备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无渔获物,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罚款2000.00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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