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兽药)罚〔2024〕1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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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兽药)罚〔2024〕1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7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兽药)罚〔20241

湖南科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湖南科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收到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寄送的案件移送函(常农案移[2024]1号)及附件,该移送函及附件内容显示:湖南科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2024年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科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查询该公司“科义商城”微信小程序时发现:2023年7月15日,该公司向常德地区销售“科义胜抗1号”(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1箱,该兽药为兽用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22339。本机关执法人员向湖南科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索看该批已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处方,该公司无法提供。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科义商城”微信小程序销售“科义胜抗1号”(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1箱,该兽药产品为兽用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180122339,收货人为杨秋香,收货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西洲乡西湖大道2号,货值金额为760元,未经执业兽医师谢序芳开具处方,违法所得760元。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2.罚款3100元。

罚没款合计:3860元。

认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5;违法情节:销售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初次购买的、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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