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机)简罚〔2026〕6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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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农机)简罚〔2026〕6号

发布时间 : 2026-07-28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7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机)简罚〔2026〕6号

戴河深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戴河深

2026年7月28日10时48分,当事人戴河深无操作证件操作号牌为湘01-DE572拖拉机在宁乡市坝塘镇南芬塘村进行转场作业,实施了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150元。

认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二十一、农机安全生产,序号4,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础处罚:责令改正,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立即停止作业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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