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机)简罚〔2026〕8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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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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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农(农机)简罚〔2026〕8号 |
肖建军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肖建军 |
2026年7月23日11时28分,当事人肖建军无操作证件操作号牌为湘01-D5386联合收割机在宁乡市横市镇云山村农田进行作业,实施了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罚款150元。 认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二十一、农机安全生产,序号4,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础处罚:责令改正,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立即停止作业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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