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药)罚〔2026〕3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归档时间:
已归档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工作部门 >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

宁农(农药)罚〔2026〕3号

发布时间 : 2026-07-29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7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罚〔2026〕3号

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边玲)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边玲)

2026年6月3日,根据汨罗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函线索,执法人员前往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边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指向的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商标:史得净,史得净,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39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59,产品标准证号:QHMKH0S-2018,总有效成分含量:1.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1%,高效氯氰菊酯1%,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科辉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4毫升-0.2毫升×10支,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年12月26日,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采购凭证、销售凭证、退货单等,相关纸质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行为属实,该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二维码)进行扫码,扫码后调取不到正规追溯信息,跳转为无效视频页面。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在宁乡农帮达农资经营部以150元/件(100盒)的价格采购总有效成分含量1.1%的高氯·甲维盐1件,于2026年5月27日以160元/件(100盒)的价格销售给汨罗农笑农资(骆春香)1件(100盒),汨罗农笑农资(骆春香)于2026年5月27日向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退货29盒,退款46.4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13.6元。执法人员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建立涉案农药产品高氯·甲维盐进销电子台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农(农药)责改〔2026〕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个违法行为。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首先对2026年6月3日检查涉案的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未登记电子台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录入农药进销存电子台账。执法人员又现场随机抽取了两个农药产品与当事人的农药进销存台账进行核对:(一)喹啉铜农药产品(商标:大钱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喹啉铜33.5%,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41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07,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5年12月8日生产厂家: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该农药产品电子台账采购记录显示采购400包,无销售记录。现场库存281包,实际销售119包未录入农药电子销售台账;(二)甲霜·恶霉灵农药产品(商标:汇枝,总有效成分含量:30%,甲霜灵含量:5%,恶霉灵含量:25%,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22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8,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123105171B,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哈尔滨火龙神农农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黑)0009,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台账显示当事人购进该农药产品1500包,销售553包,库存947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药产品实际库存为920包,当事人销售的另外27包该农药产品未录入电子销售台账。通过抽查以上三个农药产品的电子台账,当事人仍存在农药采购、销售、库存电子台账不完善的问题。

处罚种类:

一、对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

1.罚款2540元;

2.要求当事人立即严格规范完善农药进销台账,做到记录真实完整,资料留存齐全。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三、农药,序号:22;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拒不改正,但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0元至7400元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4.《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湘农发〔2025〕65号)“序号:11,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免予处罚适用条件:1.采购、销售的农药有合法来源;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也未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4.对未销售的农药,已主动或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五日内退回;对已销售的农药,主动退货退款;5.两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且未因该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9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