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药)罚〔2026〕4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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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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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农(农药)罚〔2026〕4号 |
宁乡农帮达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熊干才)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
宁乡农帮达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熊干才) |
2026年6月3日,根据汨罗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函线索溯源,执法人员前往宁乡农帮达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熊干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指向的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商标:史得净,史得净,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39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59,产品标准证号:QHMKH0S-2018,总有效成分含量:1.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1%,高效氯氰菊酯1%,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科辉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4毫升-0.2毫升×10支,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年12月26日,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采购凭证、销售凭证、退货单等,相关纸质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行为属实,该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二维码)进行扫码,扫码后调取不到正规追溯信息,跳转为无效视频页面。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从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140元/件(100盒)的价格采购总有效成分含量1.1%的高氯·甲维盐10件,于2026年4月26日以150元/件(100盒)的价格销售给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边玲)1件(100盒),宁乡县玉潭镇金战农资经营部(边玲)于2026年5月27日向宁乡农帮达农资经营部退货29盒,退款43.5元。2026年5月30日,当事人将剩余库存9件零29盒总有效成分含量1.1%的高氯·甲维盐通过富香物流退回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销售涉案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06.5元。执法人员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建立涉案农药产品高氯·甲维盐进销电子台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农(农药)责改〔2026〕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个违法行为。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首先对涉案的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未登记电子台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录入农药进销存电子台账,又在门店货架上随机抽取了烯草酮(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烯草酮24%,商标:乐相思,农药登记证号:PD20242595,生产企业名称:吉林延边天保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231,净含量:20毫升)、吡虫啉(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吡虫啉10%,商标:八源施呀净,农药登记证号:PD20098481,登记证持有人:河北万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404,净含量:10克)、联苯·噻虫胺(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联苯菊酯10%噻虫胺10%,商标:投石车,农药登记证号:PD20242162,登记证持有人: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108,净含量:25克)、四聚·杀螺胺(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螺胺21%四聚乙醛1%,商标:飒图满,农药登记证号:PD20240495,登记证持有人:安徽远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102,净含量:100克)四个农药产品在当事人的农药电子台账内进行检查核对。当事人经营的烯草酮、联苯·噻虫胺两个品种的农药产品未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当事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仍未对上述两种农药建立合规购销台账,违法问题整改不彻底。 |
处罚种类: 一、对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 1.罚款2540元; 2.要求当事人立即严格规范完善农药进销台账,做到记录真实完整,资料留存齐全。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三、农药,序号:22;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拒不改正,但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0元至7400元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4.《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湘农发〔2025〕65号)“序号:11,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免予处罚适用条件:1.采购、销售的农药有合法来源;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也未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4.对未销售的农药,已主动或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五日内退回;对已销售的农药,主动退货退款;5.两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且未因该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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