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农药)罚〔2026〕5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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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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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农药)罚〔2026〕5号 |
宁乡县玉潭镇金威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宁安)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宁乡县玉潭镇金威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宁安) |
2026年6月5日,根据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入企检查工作计划,执法人员前往宁乡县玉潭镇金威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黄宁安)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经营者黄宁安未在门店,由门店负责人易自然(黄宁安母亲)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店进门右手边木质货架第二层靠右边检查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商标:约中王,有效成分及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1%,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618,农药生许证号:农药生许(皖)0059,净含量5毫升-0.5ml×10支,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20251013,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产品39盒。执法人员与门店负责人对该农药产品扫码后不显示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其页面跳转至与农药产品无关的一个视频网页。执法人员在该门店仓库检查时又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1450盒(14.5件×100盒/件),执法人员与门店负责人对该农药产品扫码后同样不显示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其页面跳转至与农药产品无关的一个视频网页,当事人(经营者:黄宁安)采购、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2月26日、2026年5月20日两次从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商标为“约中王”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共40件(5毫升×10支×100盒),采购单价为210元/件,金额为84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凭证显示:从2026年3月2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当事人分别以零售价230元/件(5毫升×10支×100盒)销售了10件(1000盒),销售所得为2300元,以零售价260元/件(5毫升×10支×100盒)销售了2件(200盒),销售所得为520元,以零售价280元/件(5毫升×10支×100盒)销售了13.11件(1311盒),销售所得为3670.8元,当事人销售所得共计6490.8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单价不一致,取该农药产品的销售中间价格为单价,该农药产品的销售中间价格单价为2.58元/盒,当事人库存该农药产品1489盒,库存货值为3841.62元,该农药产品的货值共计为10332.42元。 |
处罚种类: 1.没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商标:约中王,有效成分及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1%,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618,农药生许证号:农药生许(皖)0059,净含量5毫升-0.5ml×10支,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20251013、20251226,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产品1489盒; 2.没收违法所得6490.8元; 3.罚款20300元; 罚没款合计26790.8元。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三、农药,序号:20;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基础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至3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1.85万元至3.6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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