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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农药)罚〔2026〕6号

发布时间 : 2026-08-31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8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罚〔2026〕6号

宁乡县天猫灭鼠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宁乡县天猫灭鼠服务有限公司

宁乡县天猫灭鼠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通过安蔚优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团队业务员殷某采购溴氰菊酯25克/升(除敌)1箱(12瓶),采购价格为840元1箱(12瓶),要求业务员殷某全部撕掉溴氰菊酯标签发往江西赣江里老渔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殷某按照宁乡县天猫灭鼠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指挥杭州仓库发货人员撕掉溴氰菊酯农药产品标签发货。同日,当事人将该批农药产品以9800元的价格向江西赣江里老渔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灭蚊蝇药水”。2026年6月6日投诉人退回10瓶购买的“灭蚊蝇药水”,2026年7月6日当事人退赔投诉人8000元,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执法人员反映与投诉人协商达成一致,已退款8000元。

处罚种类: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2.没收11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

3.没收退赔后违法所得1800元;

4.罚款6350元〔5000+(18500-5000)×10%〕。

罚没款合计8150元。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湘农发〔2025〕65 号)“三、农药,序号:20;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基础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5000元至1.8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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