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6〕19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归档时间:
已归档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工作部门 >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

宁农(动监)罚〔2026〕19号

发布时间 : 2026-08-03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9

宁农(动监)罚〔2026〕19号

宁乡市何秋良家禽经营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案

宁乡市何秋良家禽经营部

2026年5月14日,宁乡市双江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本机关移交的《违法线索的函》称:2026年5月14日,宁乡市双江口镇官方兽医在宁乡市双江口镇白玉村李家坝组(湖南白玉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家禽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宁乡市何秋良家禽经营部(经营者:何秋良)涉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肉鸭)。2026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宁乡市何秋良家禽经营部依法开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丹云乡永泰县金蛋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畜禽(肉鸭)3880羽,该批畜禽(肉鸭)《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35006214805上载明的到达地点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秋良养殖场,但该批畜禽(肉鸭)最终到达地点是宁乡市双江口镇白玉村李家坝组(湖南白玉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家禽区)的宁乡市何秋良家禽经营部,并没有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

处罚种类:

罚款1000.00元。

认定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 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4: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未发生动物疫病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凭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31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