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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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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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宁农(动监)罚〔2026〕20号 |
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
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 |
2026年5月28日,宁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本机关移交的《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显示:2026年3月20日,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涉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一批活禽(鸡)。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了《行政检查通知书》,对位于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组的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活禽(鸡)货主是当事人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该公司共接收涉案批次活禽(鸡)22000只,存放在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鸡舍内,临床检查健康,经查验当事人提供了电子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44210205186,该批活禽(鸡)来自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勒竹镇五联种鸡场,到达地点为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组的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公司提供的电子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44210205186显示接收的该批活禽(鸡)未加盖入湘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查询该批活禽鸡(动物A)落地监管状态“是否过站”栏显示为:“否”。同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依法立案调查。当日,当事人出具了该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总经理杨喜军接受询问调查,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在调查过程中。现查明: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勒竹镇五联种鸡场购买活禽(鸡)22000只,2026年3月20日到达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石灰组的宁乡县华杰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当事人接收的该批活禽(鸡)未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入湘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湘农联〔2025〕69号)中规定的入湘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 |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3000.00元。 认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8: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基础处罚(处理):警告;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有法定从轻情形且不具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三千元至一万一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凭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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