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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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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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宁农(动监)罚〔2026〕21号 |
唐兵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唐兵良 |
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长沙市12345市民热线工单交办件线索,在宁乡市大成桥镇永盛祥龙烟花老厂房一临时生猪栏舍内查获了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货主是当事人唐兵良,清点共有11头生猪,均为白色生猪,所有生猪均未佩戴畜禽标识,总重量1507.25kg,来自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一小型养殖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11头(1507.25kg),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宁价认评〔2026〕42号)综合认定涉案生猪货值为15675.00元。 |
处罚种类: 罚款10972.50元(货值金额70%)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是指上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到下一次违法行为发生间隔365天以内。”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 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至一倍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凭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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