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动监)罚〔2026〕23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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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动监)罚〔2026〕23号

发布时间 : 2026-08-03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3

宁农(动监)罚〔2026〕23号

晏三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晏三喜

2026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宁乡市双江口镇新香村毛家咀组青科农场养殖场生猪栏舍内查获了一批生猪。经调查得知,该批生猪货主是当事人晏三喜,现场清点共计有72头生猪,均为白色生猪,存放在8个生猪栏舍内,均佩戴有畜禽标识,该批生猪来自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一小型养殖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晏三喜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6年7月3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72头(8060.5kg),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宁价认评〔2026〕46号)综合认定涉案生猪货值为90278.00元。

处罚种类:

罚款18958.38元(货值金额21%)。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 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凭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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