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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83142
  • 统一登记号:CSCR-2024-07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4-09-26
  • 生 效 日 期:2024-09-26
  • 文   号:长公通〔2024〕28号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9-26 来源:长沙市公安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公安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优化如下:

一、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共有(含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所有产权人均可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四、在三县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五、未成年人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本通知未另行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购房落户操作规范

2.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操作规范

3.务工人员落户操作规范

4.租赁房屋落户操作规范

5.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操作规范


长沙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购房落户操作规范


一、登记条件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共有(含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所有产权人均可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四)析产房屋产权共有人确定户主协议及公证书(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2.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附件2

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操作规范


一、登记条件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商登记证明;

(四)企业法人代表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五)合伙人、出资人或股东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人出资情况凭证材料;

(六)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七)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附件3

务工人员落户操作规范


一、登记条件

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材料或个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

(六)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七)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附件4

租赁房屋落户操作规范


一、登记条件

在三县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三、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附件5

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操作规范

一、登记条件

未成年人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祖孙关系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三、审批流程及时限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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