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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 2024-11-14 来源: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重要部署,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抓紧对相关计价设备、公示牌、应用程序等改造升级,已完成改造的按“充电电费+服务费”收费。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2024年12月1日前居民小区范围内计价设备和公示牌未改造到位的按原计价方式收费,2024年12月1日后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824号)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服务费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会同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低确定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展示,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收费公示牌,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 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广大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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