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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知识产权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 2023-10-27 来源: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宁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和园区提高知识产权创建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创建体系、运营体系、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补对象为在我市登记的企业或者常住地在我市的个人。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服务项目。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主要事项。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者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对每年开展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突出的奖励10万元

组织开展宁乡市优秀发明人评选,每年评选48名优秀发明人,每人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认定。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先进性和研发难度,经专家评审和部门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项目,每件补助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体检服务。牵头开展优势产业链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的,每件资助50万元。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体检的,每件资助实际费用的50%

第十条  鼓励银行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当年实际贷款总额500万(含500万)以上到1000万的,一次性贴息资助5万元,贷款总额1000万(含1000万)以上的,一次性贴息资助10万元。

银行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100万到200万元的,每笔奖励1万元;单笔融资额度200万元(含200万)到500万的,每笔奖励2万元;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到1000万的每笔奖励3万元;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笔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托管服务市内一家中小微企业并为企业当年实现知识产权零的突破,或者为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十二条  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达到20件以上的企业,每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评定为专利密集型企业,认定当年奖励2万元,并优先推荐为省、市级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每件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承担驻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促成企业与高校达成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每转化一起,奖励企业2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有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运行良好的,当年补助开办经费5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维权保护,终审胜诉或者通过调解实现维权目标的,每起补助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开展维权服务。对实际开展维权援助服务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1元。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省、长沙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按照国家、省、长沙市不同层级,试点、示范期间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主动参加国家级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展会的,每次资助2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十  根据上级要求,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或主要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十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制定申报细则,实施奖补。

第二十  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补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市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  凡在申请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全额追缴奖补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  凡在本市其他有效文件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的,以此文件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  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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