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长宁知法查字〔2022〕002号
行政相对人 |
金炬精工制造(湖南)有限公司 | ||
负责人 |
贺* | ||
住所 |
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村金玉工业园金兴路**** | ||
邮政编码 |
410600 |
电话 |
188******** |
2022年10月14日,根据市民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金炬精工制造(湖南)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宣称专利技术,专利号“ZL 201620816281.2”.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该网页拍照,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专利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但不能提供该专利相关证明资料。经核实,该专利因主动放弃已过期,专利权终止,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拍照取证的关于企业网站首页钣金标注专利的照片、调查笔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专利信息查询截图等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 “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网站上宣称专利”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因其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能够及时撤销网页的有关内容,免除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撤销网站上该专利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知识产权局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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