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辜舟建材店涉嫌经营不合格外墙陶瓷砖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案字〔2022〕614 号
当事人:宁乡辜舟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LF3DH5R
经营场所:宁乡市玉潭街道茆田社区先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辜连成
身份证号码:430322********0416
联系电话:137****6688
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经营不合格外墙陶瓷砖的行为,于2022年5月20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0日至10月1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搜集了其他相关的证据,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从位于从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中区湖里新村路50号的晋江新莲邦陶瓷有限公司以7.5元/件的价格购进莲邦®外墙砖(陶瓷砖)300件,购货金额2250元。其产品外包装上有如下标示,产品名称 :外墙砖、商品:莲邦、生产厂家:晋江新莲邦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中区湖里新村路生产型号为:99×200㎜×25片/件、执行标准:GB/T4100-2015附录J GB6566-2010 A类、生产日期:2012年3月22日。联系电话:0595-82098623。尔后在其店内以8元/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2022年7月0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 GB/T4100-2015《陶瓷砖》附录J、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2022年长沙市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CSCCXZ092-2022)》对上述外墙砖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300件,于2022年8月03日出具了编号D2022-02-j11034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抽样检验,吸水率项目不符合GB/T4100-2015《陶瓷砖》附录J要求(标准要求:吸水率平均值3%<E≦6%,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85%),依据《2022年长沙市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CSCCXZ092-2022)》判定为不符合。经检验该抽检批次的外墙砖属不合格外墙陶瓷砖。
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由当事人签收了,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经调查,上述不合格外墙砖已被当事人至案发日止,除留样的样品一件外,其它的299件以8元/件的价格已全部对外销售了,共计销售金额2384元,从中获利149.5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外墙砖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该批次外墙砖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出厂产品合格证及产品2021年10月12日的检验合格报告(国陶字GW20214122号)的打印件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外墙砖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履行了召回手续,张贴了召回公告,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方案。因销售的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召回数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品抽交[2022]158号)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各一份共二份二页,证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涉案不合产品交办函并告知了不合格产品信息的事实。
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宁市监产(商)品抽交[2022]033号)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共二份二页:证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潭市监所下达了涉案不合产品交办函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5长沙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市监通字(2022)第0000132号)一份一页:证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的事实。
6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20717977)一份一页: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当事人处所抽检的涉案商品的相关信息的事实。
7.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D2000-02-J110346):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涉案商品检验结果出来后对当事人下达了产品质量改进建议的事实。
8.检验报告(No:D2022-02-J110346及送达回证二份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莲邦®外墙砖抽检不合格以及将检验结果送达给当事人并签收了的事实;1
9.GB/T4100-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陶瓷砖
吸水率的标准要求一份共二页,证明国家对陶瓷砖吸水率限量的要求;
10. 该批次抽检莲邦®外墙砖供货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国陶字GW20214122号)四份六页,证明当事人采购莲邦®外墙砖的索证索票情况;
11.相片打印件 一份一页,证明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2.现场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13.询问笔录一份四页,证明当事人供述采购该批次陶瓷砖的地址、时间、数量等情况以及销售情况;
14.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三份三页,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外墙砖安全隐患;
15.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陶瓷砖的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宁市监告字[2022]
210137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
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立即采取召回整改措施,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数量较少,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因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销售的外墙陶瓷砖一件(备样)、没收违法所得2384元;
二、罚款1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3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入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宁乡支行,账号为:791201880000141230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开户行:农业银行宁乡支行,账号为:18-020901040000015,执收单位编码:310001;开户行:宁乡农商银行,账号为:840103000 00000032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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