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大炳鲜生食品店涉嫌经营农药残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案字〔2022〕673号
当事人:宁乡大炳鲜生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7DB8Q84H
经营场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
经营者:姜灿文
身份证号码:430124********
联系电话:1511*******
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农药残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于2022年9月13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2022年9月05日至9月2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搜集了其他相关的证据,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02日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凤
形山社区白马大市场15栋1 号的宁乡果达水果商行(经营者王亮)购进两件香蕉,每件48元,总重17斤,计购货金额98元,尔后在其店以5.98元/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2022年8月0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T20769-2008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对上述销售的香蕉抽样检测,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含量限量》要求,(吡虫啉实测值为0.17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0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
经调查,至案发日止,上述香蕉不合格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金额101.66元,获利5.66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02日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长兴村刘家老屋组(长沙大河西家产品物流中心)C2栋76号的宁乡刘健哥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两件小米椒(9.5斤/件),每件50元,总重19斤,购货金额100元。尔后在其店内以6.98元/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2022年8月0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
GB-5009-201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对上述销售的小米椒抽样检测,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26g/kg、标准指标为≤0.05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至案发日止,上述不合格小米椒已被当事人以6.98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销量:19斤共计销售金额金额132.62元,获利32.62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食用农产品香蕉和小米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该批次香蕉和小米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香蕉和小米椒的产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的打印件 。
2022年9月5日,当事人收到香蕉和小米椒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履行了召回手续,张贴了召回公告,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方案。因距销售的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召回数为0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宁市监食交字(2022)145号一份一页,证明本案件由市局交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采购合同及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三份七页:证明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局委托进行抽样检验的合法单位。
5.香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2430182613540620)复印件三份三页,证明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和过程;
6.香蕉检验报告(No:LC-ZFFS220006-NCP0620)、送达回证、二份五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以及当事人收到香蕉和小米椒检验报告的事实;
7.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243018261354062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二份五页:证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告知了对香蕉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提出异议须知的事项。
8.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回执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书的事实。
9.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关于食品中农药噻虫胺残留的标准一份共四页,证明国家在食品中农药吡虫啉项目不能超过限量的规定;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2430182613540614)复印件二份二页,证明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和过程;
小米椒检验报告(No:LC-ZFFS220006-NCP0614)、一份四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12.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二份四页:证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当事人对小米椒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提出异议须知事项的事实。
13.GB 2762-20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关
于食品中镉限量指标一份共二页,证明国家在食品中镉项目不能超过的限量的规定;
14.现场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15.相片打印件 六份六页,证明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16. 涉案批次香蕉和小米椒的购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明及有关产地证明十一份十一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香蕉和小米椒时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
17.询问笔录三份十一页,证明当事人供述采购涉案批次香蕉和小米椒的地址、时间、数量、销售情况及供货商陈述的情况;
18.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八份八页,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9.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老姜的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月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宁市监告字[2022]21013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减轻处罚的违法情形的裁量基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
没收违法所得101.66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
没收违法所得132.62元;
以上两项没收款共计234.2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入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宁乡支行,账号为:791201880000141230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开户行:农业银行宁乡支行,账号为:18-020901040000015,执收单位编码:310001;开户行:宁乡农商银行,账号为:840103000 00000032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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