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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门头”(202130384472.2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 : 2023-11-01 来源: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知法裁字[2023]002

请求人:刘正伟

住所地:宁乡市金洲镇新桥社区

被请求人:长沙寒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永盛村花屋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刚

委托代理人:杨跃飞,湖南泓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门头”(202130384472.2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刘正伟就其外观设计专利“门头”(202130384472.2 )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517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刘正伟是涉案专利门头外设计专利(202130384472.2 )的专利权人。被请求人长沙寒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店内使用的门头,其外观设计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侵权产品;2赔偿相应损失。

被请求人辩: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刘正伟为支持其请求事项,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主体信息;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拟证明专利技术特征及专利有效;

证据3、请求人拍摄的被请求人店内使用的“门头”照片,拟证明被请求人所使用的是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的质证意见为:认为证据1-3真实、合法、跟案件有关。

被请求人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属于抖音号:1540400137(名称:“寒野柴火鸡九分店”)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的相关设计视频的截图;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证据2:属于抖音号:1540400137(名称:“寒野柴火鸡九分店”)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的相关设计视频的截图;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证据3:属于抖音号:1540400137(名称:“寒野柴火鸡九分店”)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的相关设计视频的截图;证据3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证据4:专利号:201630423599 .X,专利名称:牌坊(和缘田庄);申请日:2016.08.25;授权公告日:2017.02.15;证据4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证据5:专利号:202130001883.9,专利名称:门墙建筑;申请日:2021.01.04;授权公告日 :2021.06.15;证据5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证据6:寒野订购合同及生产的产品、证人证言,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0月1日,用于辅助证明证据文件1、2、3中的门头的生产实际完成日期及产品形状。

证据7:合伙协议,2019年2月15日、2020年6月20日签订,用于辅助证明请求人刘正伟 请求人长沙寒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

证据8: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3921号),证明请求人的专利全部无效的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请求人长沙寒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被请求人2023年7月5日向本局提出中止处理申请,本局依法中止调查处理。2023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恢复调查处理。

根据本案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调查,本局查明事实如下:

请求人刘正伟是门头202130384472.2)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于2021621日申请,20211022日获得授权,因被请求人2023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2023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控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长:成军

员:邹静

员:熊志勇

宁乡市知识产权局

0二三二十八

书记廖四文


外观设计专利门头(202130384472.2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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