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34136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数据局
- 公布日期:2026-06-26
- 生 效 日 期:2026-07-01
- 文 号:
关于印发《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
《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数据局
2026年6月25日
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创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长沙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持续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到2026年底,初步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管理、实施和运营机制,重点领域场景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0年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运转高效顺畅,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丰富多元,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成为常态。
二、术语解释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形成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可计量的产品和服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加工处理,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是指长沙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宁乡专区,主要实现资源登记、运营管理、加工处理、场景建设、安全监管等功能。
三、责任分工
(一)监督管理部门
宁乡市数据局作为管理机构,统筹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授权运营组织架构、政策规范和工作机制,制定授权运营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授权运营事项,组织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以下简称“授权运营目录”)的资源编目和发布工作。
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实施机构
宁乡市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做好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工作。选择并管理运营机构。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数源部门
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单位作为数源部门,积极参与、配合授权运营工作,协助建立、更新授权运营目录,配合开展数据源头治理、质量提升和按需汇聚工作。
(四)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面向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选择并管理经营主体。做好运营平台管理和运维工作,并提供相关资金保障。组织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接受管理机构、实施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社会监督。
(五)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基于市场需求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利用,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登记其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接受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社会监督。
四、授权运营模式、范围与期限
(一)授权运营模式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原则上采取整体授权运营模式统筹推进。本实施方案经宁乡市数据局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授权运营范围
1.宁乡市人民政府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均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目录经宁乡市数据局审议通过后发布。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2.经向上级部门对接争取,可在本市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
(三)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由实施机构按程序续约或重新确定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间,国家、本省、本市出台新的规定,导致协议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双方根据新的规定对协议进行相应变更修改。
五、定价与收益分配
(一)定价原则。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实行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其定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形成机制执行。
(二)收益分配。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分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分配机制执行。运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算运营成本和服务收入,将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收入在扣除运营成本后,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待专项收益分配机制出台后,按相关要求执行。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收入统筹用于授权运营的持续投入和数源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等。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上缴和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六、运营机构基本条件与遴选流程
(一)运营机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拥有成熟的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等安全保障能力;
3.熟悉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相关要求,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及专业人才队伍;
4.满足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其他要求。
(二)运营机构遴选流程
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整体授权运营机构,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遴选结果须报市数据局备案。
七、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授权运营协议到期;
(二)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三)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约定、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且未按规定整改、考核未通过,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等其他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应及时终止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及授权运营相关平台的使用权限,督促其限期删除授权运营留存的相关数据。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须全量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运营机构应确保交割期间已有服务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因退出造成服务中断或引发数据安全隐患。
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
(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拟定
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围绕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需求,拟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报市数据局审核。清单中拟收取运营服务费的产品和服务应进行备注。运营机构对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动态更新并定期评估市场需求、应用价值和安全性等。
(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
运营机构根据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运营机构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经实施机构同意后,吸纳数据服务商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实施机构安全审查后,在运营平台发布。
(三)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经营主体基于市场需求,向实施机构提交再开发申请,经运营机构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再开发协议,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形成新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应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九、禁止的行为
(一)数源单位禁止的行为
数源单位不得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议或开展授权运营;不得通过合作开发、委托建设信息系统等方式变相让渡公共数据所有权、运营权。已存在上述行为的,须会同市数据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整改到位。
(二)运营机构禁止的行为
1.超授权范围使用数据,允许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将授权使用的数据相关权益转让、转授权、分包或变相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其已交付的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
3.向未签约的经营主体提供初级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4.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监督管理
(一)宁乡市数据局建立对全市授权运营工作的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数字化转型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运营机构须配合考核,如实提供资料。考核结果报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续约、退出或调整授权范围的重要依据。
十一、安全管理
授权运营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管理机构承担授权运营安全监管责任,统筹协调跨部门安全协同、督查考核、违规线索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市实施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承担整体流程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策略和制度规范,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监督运营机构和经营主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运营机构承担授权运营的安全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授权范围内原始公共数据及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落实技术防护措施(如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审计等),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件和重大风险处置;对运营平台内数据加工、处理、提供及经营主体的再开发活动实施全流程安全监控与审计;及时处置安全风险隐患和事件。
经营主体承担应用场景开发运营的安全主体责任,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评估等要求进行相关系统及应用的建设和管理;严防数据泄露、滥用、篡改等风险;主动配合安全监管和审计。
十二、其他
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音频解读:《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图片解读:《宁乡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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