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132
- 统一登记号:NXDR-2022-01006
- 公开责任部门: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6-22
- 生 效 日 期:2022-07-01
- 信息时效期:2027-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办发〔2022〕11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NXDR-2022-01006NXDR-2022-01001
宁政办发〔2022〕11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 分级负责,分类施救,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 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住建、公安、财政、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工作,受市民政局委托审核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宁乡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宁乡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宁乡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宁乡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六条 宁乡市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困难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上述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因意外事故年度损失或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达5万元(含)以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或8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困难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第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社会捐赠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
(四)因意外事故年度损失或自付医疗费用较多,但由于经济基础较好,其家庭基本生活无明显影响、未陷入生活困境或有能力自救。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1.年度内自付医疗费1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先期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先行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我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2倍低保标准;个人自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4倍低保标准;个人自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6倍低保标准。
2.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2倍低保标准;个人自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4倍低保标准;个人自付金额在8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6倍低保标准。
3.对受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暂时生活困难,但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当月2倍低保标准的救助。
4.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月6倍低保标准)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形,由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等相关机构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批准人对该审批事项负责。救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资金。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支付资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申请报告,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账户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申请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突发重大疾病的,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有效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四)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一)申请
1.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1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1.救助金额在当月6倍(含)低保标准以下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2.救助金额超过当月6倍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3.救助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临时救助,需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财务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
5.因突发性意外事件人员伤亡导致生活陷于困境等特殊情形,由市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并支付资金。
(二)审批程序
1.审核。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2.审批。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 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当年度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市民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为2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补足。
第二十条 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与该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贫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绩效挂钩。临时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资金分配结果在政府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临时救助录入长沙市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的档案资料、资金运行、信息录入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救助对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依法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并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市民政局应及时开展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图解:关于《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