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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181
  • 统一登记号:NXDR-2022-01009
  • 公开责任部门: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9-29
  • 生 效 日 期:2022-10-01
  • 信息时效期:2027-09-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办发〔2022〕19号

关于印发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9-29 来源:宁乡市政府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NXDR202201009

                                                                                      

                                                                                        

宁政办发〔202219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


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评审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意见)。财政评审报告(意见)是工程(采购)招标、调整概(预)算、拨(支)付资金、合同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财政评审部门所需评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比50%及以上,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财政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控制价)、竣工结(决)算、财政专项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承包(服务)合同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审核;

(六)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七)按相关规定参与项目投资估算评审;

(八)其他。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类项目主要评审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含变更手续资料);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等;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洽商、签证等经济技术资料;

(八)竣工验收证明;

(九)其他。

第十二条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主要评审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计费指南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

(四)预算明细表;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设计、勘测、检测等成果文件;

(八)验收证明;

(九)会计凭证、财务账表、资金支付情况及银行流水单据等;

(十)其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受理评审项目

(一)项目建设(委托)单位按规定向财政评审部门报送项目评审资料,财政评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程序性、符合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应严格按财政评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组织项目评审

(一)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分别按以下方式组织项目评审:

1.工程类项目

项目预算(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审,财政评审部门负责一审、二审三审;

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审,财政评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一审,财政评审部门负责二审、三审;

财政评审部门负责一审、二审、三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2.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

项目建设(委托)单位组织编审,财政评审部门负责一审、二审。

(二)对争议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财政评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进行会商;重大问题,财政评审部门可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出具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且评审结论(意见)经各方确认后,向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评审资料归档

财政评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项目无需评审或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财政评审部门应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委托)单位:

(一)项目中止或终止的;

(二)项目评审资料缺失、失实的;

(三)项目建设(委托)单位、承包(服务)单位不配合评审的;

(四)经多次会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其他。

如退窗项目满足评审要求时可重新进窗评审。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评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财政评审风险;

(四)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对接受财政评审部门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

(六)编制并发布相关费用计费指南;

(七)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对接联系财政评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按照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四)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五)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评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六)收到财政评审部门出具的定案表(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财政评审部门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财政评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五)与相关参建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征询财政评审部门意见;

(六)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八)外聘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财政评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评审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评审部门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评审活动,PPP项目、片区开发ABO项目的评审参照该办法执行。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评审另行制定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评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财政评审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19-0929(规范9)关于印发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宁政办发[2022]19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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