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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72511
  • 统一登记号:NXDR-2024-01002
  • 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 公布日期:2024-09-18
  • 生 效 日 期:2024-09-19
  • 信息时效期:2029-09-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办发〔2024〕3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9-18 来源:宁乡市政府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宁乡经开区管委会、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8



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委会及其职责

2.2 市环委办及其职责

2.3 其他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会商

4.4 区域预警应急联动

4.5 预警发布与审批

4.6 预警变更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5.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对效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科技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乡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响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为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绩效分类,差异管控。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区域联动,积极响应。加强与长沙市、周边地区的应急联动。积极响应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与周边地区的应急联动,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开展。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委会及其职责

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市环委会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向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宁乡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环委办及其职责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市环委办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环委会应急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态势研判、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督导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其他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联合市商务局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环委办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网上宣传报道;支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现相关舆情及时上报市环委办(具体见附件)。

市政府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调配及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配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以及重点涉气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编制宁乡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制度任务并组织实施;编制宁乡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制度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各项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制度任务并组织实施;联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影响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负责协调天然气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土地整治施工、矿山露天开采扬尘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水利建设项目扬尘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长沙市黄材水库灌区管理局:负责做好本系统重污染天气水利建设项目扬尘控制工作。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重污染天气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12345政务热线工单的转办、督办等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市公建中心:指导督促协调重点项目编制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对建筑工地、焚烧垃圾、焚烧秸秆、露天烧烤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监管工作。

园区管委会:履行园区管理责任,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园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和频次,落实企业停、限产措施,责令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自筹自建项目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等影响空气质量的施工项目。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市环委会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布后,上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同时废止,下一年度减排清单印发前,本清单持续有效,如有调整另行印发更新。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扬尘源清单,原则上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各园区承担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辖区涉气企业进行查漏补缺,逐行逐列对企业产值、能源消耗量、生产线、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清单信息进行核实修订,确保企业各项信息填报规范、真实、合理、有效;要按照减排措施修订要求,指导清单企业确定减排基数,夯实差异化减排措施到具体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监测。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配合长沙市实施协同减排,宁乡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级、级、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按长沙市要求实施。可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由市环委办牵头,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各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配合,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置于出入厂显眼位置。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市环委办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治理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宁乡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级)预警、橙色(级)预警和红色(级)预警。

黄色(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可吸入颗粒物)均值浓度>150μg/m3(微克/立方米)、PM2.5(细颗粒物)均值浓度>75μg/m3O3(臭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式,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防。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3 预警会商

市环委办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分解,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或监测发现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研判分析,会商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委办。

4.4区域预警应急联动

接到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时,按照长沙市相关部门预警提示信息及相关指示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5 预警发布与审批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级)预警的启动由市环委办批准,橙色(级)预警的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级)预警的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市环委办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通过公文传输方式向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3)通过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4.6 预警变更与解除

4.6.1 预警变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发展趋势。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市环委办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环委会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各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5.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国家级、省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项响应措施。

5.2.1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工艺环节、生产线、生产设备或生产车间和各类关键性指标以及预警级别下分解车辆通行(错峰运输)的要求,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分解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根据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宁乡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全天候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站前路、康宁路、学府路、319国道、二环南路、韶山路、创业路合围区域通行,并严格管控区域内的其他货运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启动国一、国二排放标准汽油车站前路、康宁路、学府路、319国道、二环南路、韶山路、创业路合围区域交通限行措施;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宁乡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4)其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等违规行为。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环委办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市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市环委办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会同相关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市环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市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车站前路、康宁路、学府路、319国道、二环南路、韶山路、创业路合围区域、各乡镇(街道)全天24小时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新能源汽车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任务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3)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加强市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5.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环委会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区县(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2.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对车站前路、康宁路、学府路、319国道、二环南路、韶山路、创业路合围区域内国三以上载货汽车实行限行措施,除新能源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警、急救、工程抢险、市政维护、邮政投递、银行武装押运机动车、承担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外。对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3)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健康防护指引

1)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2)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4)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限制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3 应对效果评估

5.3.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由市环委办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5.3.2 公众参与

市委宣传部统筹,市环委办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市融媒体中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12345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5.3.3 评估总结

市环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各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区、县(市)通报。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市环委办。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市环委会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科技保障

市环委办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环委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级值守限制,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5 责任与奖惩

市环委办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专项实施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市环委办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 预案宣传

市环委办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1.2 预案培训

市环委办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人体,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1.3 预案演练

市环委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7.1.4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委办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环委办认为应当修订的。

7.1.5预案备案

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市环委办备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9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宁应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乡市重污染天气舆情应对过程

2.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1

宁乡市重污染天气舆情应对过程

1舆情快速上报与及时预警

1.1密切监测。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相关舆情的全面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舆情动态。

1.2迅速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或发现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原则上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文字报告,并持续动态上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 舆情会商研判与联动处置

2.1管控舆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第一时间妥善管控舆源,迅速管控事件现场,严控拍摄、录音等行为,严控现场监控视频,严禁内部工作信息或文件资料外泄。

2.2研判会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关注程度、影响范围、舆情走势对舆情进行研判分析,一般舆情由涉事单位组织处置,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报备;较大及以上舆情由涉事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在宁乡市重大舆情应急处置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联动处置。坚持舆情处置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同步,联动涉事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核处,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联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信息管控、媒体对接等工作。

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1信息发布。涉事单位及时准备新闻通稿,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市委宣传部明确信息发布层级、主体、方式和内容。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正面回应。

3.2评论引导。联合市委网信办,统筹调度舆论引导员队伍,发动第三方权威机构、行业协会、主流平台、有影响力的网络账号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评、回应、解读等舆论引导工作。

3.3适度管控。联动市委宣传部加强媒体协调,联动市委网信办查删管控攻击抹黑、借机生事、造谣传谣等有害信息和煽动性、行动性信息,视情况上报调控舆情热度;联动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网上违法行为。

4 总结评估

舆情平息后,要对舆情处置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流程和措施,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舆情应急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舆情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宁政办发〔2024〕3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3-0918(规范2)关于印发《宁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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