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5578
- 统一登记号:NXDR-2026-00001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林业局
- 公布日期:2026-01-26
- 生 效 日 期:2026-02-26
- 信息时效期:2031-02-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发〔2026〕2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宁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铁夹、张网、标枪(包括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装具)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犬捕、捡蛋等各种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禁止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食用、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平台、媒体、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广告、交易、消费等服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各种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举报和控告电话:市林业局87875106,市公安局87875110)
七、本通告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宁政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