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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印发<宁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8-03

来源:宁乡市科学技术局


宁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乡市科技计划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保证管理公开、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号)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9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以市科技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非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资金管理按《宁乡市工业、科技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联〔20182号)执行。

第二章 计划类别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基础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聚焦宁乡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主要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二)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基础研发计划。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重点技术开发与产品研发,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四)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支持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在宁转化和产业化。

(五)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三)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四)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或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发局。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任务;

(二)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等;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受理、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非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指令性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按照项目申报、项目推荐、业务科室核查、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的程序进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参照《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1956号)执行。指令性计划项目按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计划与监督管理科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宁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的条件、申报时间与方式、资金支持方式(或标准)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乡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者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并有研发经费投入,纳入研发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不能为零。

3、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具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5、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不良记录。

6、无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或逾期六个月以上未验收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省、长沙市和宁乡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的项目未获得本级财政资金资助。

3、申报的项目未获得湖南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4、申报的重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他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的起始日期应在申报指南发布日期之后。

5、项目首席专家在同一时期负责的项目不能超过3个。

(三)申报项目的预算经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筹经费与申请支持经费的比例,工业项目应是5倍以上,农业项目应是3倍以上。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总额超过直接经费10%时,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劳务费开支范围是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计划项目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是否有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部门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的创新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已经受理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核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运营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申报材料中需要核实的原件等内容。

现场考察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原件备查。现场考察时,主管业务科室应当留存现场考察照片或视频资料。市财政局和派驻纪检组应当派人对现场考察工作进行监督。现场考察结束后,主管业务科室作出考察结论,并根据每批次计划立项的数量,拟定专家评审项目清单,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市高新技术发展中心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技术和财务评审,评审采取答辩评审或材料评审的方式,评审综合评分得分60分(含)以上的项目方可作为立项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行政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按择优原则进行会审,在立项备选项目中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助标准,提出立项和资金资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经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其中,前资助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前资助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宁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对于前资助项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资金;对于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行文下达后直接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对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过程管理中,市科技局计划与监督管理科应当通过培训、资料查阅、约谈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为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现场察看和材料检查的方式,集中进行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照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撰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对于需要滚动支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拨付下一年度支持资金前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支持,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市科技局应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项目终止;对已经拨付资助资金的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对于终止任务书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调整报批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果项目承担单位(含名称变更)、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含骨干)、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发生变化,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应当给予批复。其中,重大专项申请延期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当依据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对任务书中约定的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每年分两批集中组织进行,市科技局计划与监督管理科应当定期发布验收通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六)附件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表、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技术指标相关附件材料、经济指标的相关附件材料、预期成果的相关附件材料以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三类。项目任务书任务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验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未通过,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对于按第二十七条终止任务书的项目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三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合格:

(一)原则上完成约定任务不到70%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四)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期未满且已经完成约定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组织项目验收。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和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

(二)项目任务书执行期超过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和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前资助项目视为拒不验收。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给予资金补助,并终止项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前资助类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并且从验收不合格确认之日起2年内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对于拒不验收的前资助类项目,追回支持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验收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发现或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建立失信名单管理库。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挪用、套取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将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并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直到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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