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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宁乡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11-26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全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我局经广泛调研并联系我市畜牧业发展情况,起草编制了宁乡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向全市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和生猪养殖企业认真研究,提岀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9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543523472@qq.com。

附件:宁乡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宁乡市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种养结合发展的根本路径,是改善土壤地力的有力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有效解决我市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以生猪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粪肥就地就近全量化综合利用为主要处理方向,优化产业布局、升级处理设施、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达标排放向综合全量利用转变,构建农牧循环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实施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实施内容

在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变更环评手续、企业自愿申报、属地乡镇同意、符合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宁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粪肥还田试点工作。

(一)基本条件

申请粪肥还田试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2)年出栏生猪在10000头以上,且持有《环评报告批复》手续;3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且符合农业部发布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和《宁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种养结合粪污定向消纳空间布局的粪肥消纳基地(包含自有、流转、协议等方式的基地)建设有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4)建立粪肥还田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并组建专门队伍负责粪肥还田全过程管理;(5)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等台账和记录;(6)其它依法依规应具备的条件。

审批管理

粪肥还田试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变更《环评报告批复》手续后方可实施,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养殖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申请变更环评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并函告农业农村部门。

2.编制方案。养殖企业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等规定,自行编制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3.专家评审。养殖企业对《技术方案》先行进行自评,并出具自评报告。在养殖企业开展自评后,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养殖企业编制的《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具《评审意见》。

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邀请生态环境、农业、科研机构等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宁乡市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方案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畜牧、兽医、种植、土肥等科研领域的权威专家)。

4.公示方案养殖企业对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给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在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建设《技术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养殖企业须严格遵循《技术方案》相关要求落实设施用地、改进和完善相关设施和工艺,具备条件后实行粪肥还田试运行2次,并自主进行评估,同时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乡镇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监管。

6.现场核查。养殖企业实行粪肥还田试运行2次后,自主评估《技术方案》可行,书面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现场核查。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及生态环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养殖企业实施粪肥还田试点的可行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具核查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签。

7.环评变更手续。经核查组核查,符合要求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变更《环评报告批复》手续。

8.实施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开展粪肥还田监管,生猪规模养殖场严禁偷排、漏排及违反相关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未按《技术方案》实施还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20251-202512月)。组织1-2家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完善、条件成熟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粪肥还田和环评手续变更的试点工作。

2.推广阶段(20261-202612月)。总结试点经验,查找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总结阶段(20271-20276月)。对粪肥还田效果追踪,收集、归纳相关数据资料,全面总结试点经验。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各乡镇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巡查监管,督促养殖企业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粪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转规范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养殖企业,督促其限整改

2.因地制宜,确保粪肥还田有序推进。已获准粪肥还田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循《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规范实行。未纳入粪肥还田试点的养殖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批复》的相关工艺和方法处理粪污。

3.分类施策,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争配套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收集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部门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与服务的统筹工作;负责相关文件送审会签和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与沟通工作;负责指导养殖企业编制“一场一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方案》;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并召集参加评审;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核查、会商、调研等工作;负责收集、归纳相关数据及资料;负责通知获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粪肥还田。

2.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负责配合、指导办理环评变更手续受理、批复;负责粪肥还田过程的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3.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养殖企业粪肥还田试点宣传发动;负责辖区养殖污染防治巡查监管、台账建立、矛盾化解等日常工作;协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单位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调度、统筹推进,由分管农业、环保的市领导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管和执法职,进一步压实粪肥还田试点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做好群众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规模养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依法依规依政策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存储、处理等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鼓励养殖场(户)、种植业主建设地埋式、冬储春用式等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粪污储存设施,就地就近转化利用畜禽粪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部门单位、属地乡镇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申报条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重点加强对设备设施运转、粪肥还田试运行、企业自我评估、现场联合核查等环节的监管。监督检查要深入养殖场一线,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指出纠正,立整立改;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要指导养殖场制定详细整改措施限整改;对养殖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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