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沙河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 应急预案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流沙河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 : 2020-10-13 来源:流沙河镇人民政府 所属单位:宁乡市流沙河镇 字体大小:

流沙河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流沙河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镇政府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流沙河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由流沙河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副镇长、组织宣传部长任副指挥长镇机关各线办公室、派出所、交警队、法庭、司法所、交管站、市监所、基地校、林业站、国土所、有线站、卫生院、电信局、动物防疫站、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镇指挥部成员。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由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镇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组织全镇事故应急工作;贯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牵头负责全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镇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其他工作。

2.2.2 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镇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与镇政府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镇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宁乡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2.3 镇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负责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基地校: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经济发展办: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督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督促通信运营商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照镇指挥部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城市供排水应急管理工作。

派出所: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参与其他事故的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疏散人员,对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参加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社会事务办: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办:根据指挥部统一调度,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拨付。

国土所: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的相关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交管站: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调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组织抢修损坏的交通设施,参与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站: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围水环境监测,参与制定水环境修复方案,并参与实施。负责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卫生院: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全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监所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城管中队: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防控事故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依据市指挥部调度,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建议方案。

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供电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用电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各类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镇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镇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镇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镇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镇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镇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事故现场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部门及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市消防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由党政办部牵头,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媒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官宣事故新闻,以正视听。

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国土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交管站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镇纪委监委、派出所、工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

2.3应急联动机制

镇指挥部建立镇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参加。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3.2 信息处理

3.2.1 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根据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辨识评估。

3.2.2 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镇政府、镇指挥部。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和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3.3 事故预警

3.3.1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由市指挥部备案。级、级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3.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媒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媒介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和传播手段,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发布级以上预警后,镇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村(社区)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立即启动镇级应急响应。

3.4 分析和共享

镇政府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政府。

(社区)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宁乡市人民政府官网获取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响应(一般事故)、级响应(较大事故)、级响应(重大事故)、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跨行政区域的事故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处置。

4.1.1 启动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乡镇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4.1.2 启动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宁乡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其它需要报请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 启动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长沙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需要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的事故。

4.1.4 启动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般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生所在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也应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影响大、救援难度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市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带领应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市委宣传部应根据舆情影响范围和程度,派出相关人员指导、协调事故舆情响应工作。

一般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承担事故抢救、现场恢复、善后处理的主体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应及时率相关工作人员先行进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到达事故现场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2.2 Ⅲ级应急响应:由宁乡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宁乡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全市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应带领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置。上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有较高层级领导已到达或即将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工作时,市指挥部的指挥长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指导督促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宁乡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立即率领相关分管市领导、市直相关单位、镇政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上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动员组织本市力量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应急工作。市级分管副职、市直相关单位和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距离优势先期抵达现场,充分利用事故发生早期的有利时机率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2 虽然发生在流沙河镇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镇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4.3.3  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镇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镇政府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市属以上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市属在流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镇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Ⅳ级、级、II级或I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镇或行业领域影响较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市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镇政府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镇政府及时请求市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11 信息发布

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党政办负责指导、组织相关部门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镇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解除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故发生地,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社会事务办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较大以上事故报请长沙市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宁乡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镇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镇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镇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镇政府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经济发展办、交管站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经济发展办负责粮食的供应工作。镇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6.3 队伍保障

镇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镇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经济发展办调度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镇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运、民航、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村(社区)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卫生院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 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的应急预案演练。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宣传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监督与责任追究

镇纪委监委检查监督镇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指挥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有关用语的含义:

8.2.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2本预案中关于“应急工作”的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相关要求,应急工作应包括: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两大项。

一、应急准备:1.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的演练;3.建设应急救援队伍;4.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与训练;5.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6.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7.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二、应急救援:1.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3.为应急救援提供后勤保障;4.救援结束后,对应急救援调用、征用的财产和物资及时归还和补偿;5.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8.3 预案发布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服务办公室印发。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