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防疫)罚〔2022〕3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宁乡市行政执法公示(已归档) > 市农业农村局

宁农(防疫)罚〔2022〕34号

发布时间 : 2022-11-29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1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4

宁农(防疫)罚〔202234

贺资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贺资江

2022年11月4日晚,我局根据宁乡市老粮仓镇动物防疫站移交的违法线索,在宁乡市老粮仓镇动物防疫站前坪停放的号牌为湘A97NV0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来自宁乡市横市镇滩山铺一养殖户家中,货主是当事人贺资江,承运人为吴伏山(另案查处),共13头生猪,生猪毛色均为白色,总重量1910kg。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贺资江和承运人吴伏山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和承运人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13头,11月9日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评〔2022〕160号)综合认定涉案生猪货值为49660.00元。

处罚种类:

罚款8938.8元(货值金额18%)。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期:202211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