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防疫)罚〔2022〕35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5 |
宁农(防疫)罚〔2022〕35号 |
吴伏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吴伏山 |
2022年11月4日晚,我局根据宁乡市老粮仓镇动物防疫站移交的违法线索,在宁乡市老粮仓镇动物防疫站前坪停放的号牌为湘A97NV0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来自宁乡市横市镇滩山铺一养殖户家中,承运人是当事人吴伏山,货主为贺资江(另案查处),共13头生猪,生猪毛色均为白色,总重量1910千克。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吴伏山和货主贺资江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和货主均不能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吴伏山运输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13头,11月9日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2022〕评161号)综合认定运输费用为200元。 |
处罚种类: 罚款600.00元(运输费用三倍)。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3.《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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