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兽药)罚〔2022〕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宁乡市行政执法公示(已归档) > 市农业农村局

宁农(兽药)罚〔2022〕2号

发布时间 : 2022-12-30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2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

宁农(兽药)罚〔20222

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2〕22号),其中附件2内容显示:2022年第二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序号8: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220101,产品名称为“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为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负责人谢波的陪同下,对位于宁乡市夏铎铺镇六度庵村三组的湖南润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质量部办公室、留样室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批号为220101的该批次“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兽药是该公司在2022年1月1日下达生产指令单后组织生产的,计划生产50L(500盒),实际共生产了480盒,产品的规格为10ml*10支/盒,经公司自检合格后入库480盒,2022年3月17日在农业农村部开展安全监督抽样时抽检了4盒,其余476盒均已销售,销售单价为5.6元/盒,产品货值共计2688.00元,实际销售收入2665.6元。根据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的编号为JDH220093的《检验报告》,该批次“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兽药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劣兽药。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企业负责人谢波接受询问调查现查明:2022年1月1日,当事人组织生产了批号为220101的涉案批次“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兽药480盒,销售价格5.6元/盒,货值金额为2688.00元,抽样4盒,销售476盒,销售违法所得2665.60元。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665.60元

2.罚款5376.00元(货值金额二倍)。罚没款合计:8041.60元。

认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12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