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畜牧)罚〔2022〕6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6 |
宁农(畜牧)罚〔2022〕6号 |
徐智敏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
徐智敏 |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宁乡市城郊街道资源路(湖南现代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处)停放的一辆银色轻型仓栅式货车(号牌湘A00SW8)货厢内上查获了一批生猪。经调查得知,该批生猪货主是徐智敏,从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小型散养户家中收购后准备运到湖南现代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定点屠宰,其中3头生猪没有加施畜禽标识。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收购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3头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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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罚款600.00元。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第一款;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情形轻微或者数量较少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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