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渔政)罚〔2022〕38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8 |
宁农(渔政)罚〔2022〕38号 |
朱文泽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朱文泽 |
2022年12月7日上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大成桥派出所移送的违法线索,当事人朱文泽当日凌晨在宁乡市大成桥镇大成村大成河拦河坝段(非禁捕水域)使用3副粘网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迅速前往当事人住所及案发现场,查获当事人当日使用的单片刺网(粘网)3副及渔获物(小鲤鱼、小鲫鱼等杂鱼)2.085kg。经现场测量,3副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均为25.99mm,小于规定的60mm,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均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第1类刺网类中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cm),为禁用渔具。2022年12月7日,宁乡市公安局大成桥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凌晨在宁乡市大成桥镇大成桥村大成河拦河坝段(非禁捕水域)使用了禁用的渔具(3副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均小于60mm)进行捕捞,渔获物(小鲤鱼、小鲫鱼等杂鱼)2.085kg,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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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1、没收渔获物(小鲤鱼、小鲫鱼等杂鱼)2.085kg; 2、罚款2000.00元。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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