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防疫)罚〔2022〕33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3 |
宁农(防疫)罚〔2022〕33号 |
唐才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唐才兵 |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宁乡市黄材镇集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号牌为湘A29YT7白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一批生猪。经初步调查得知,该批生猪来自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杨东军养殖场,共33头生猪,生猪毛色均为白色,均佩戴有畜禽标识,由货主唐才兵驾驶该货车(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唐才兵)准备运输该批生猪至宁乡市湖南现代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唐才兵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NO.431625875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经清点其中27头生猪的牲畜耳标号与当事人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明的牲畜耳标号不符。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的该批生猪中有27头没有申报检疫。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经营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27头(2606kg),10月20日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评〔2022〕156号)综合认定涉案的27头生猪货值为74531.00元。 |
处罚种类: 罚款13415.58元(货值金额18%)。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期: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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