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环境)罚〔2022〕5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1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 |
宁农(环境)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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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意明涉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 |
无 |
2022年10月12日在老粮仓政府辖区内,宁乡市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与老粮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执法巡查,发现老粮仓镇老粮社区16组有人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 经查证实,2022年10月12日13时45分左右,当事人王意明在宁乡市老粮仓镇老粮社区16组坑丘、牛栏丘和六角丘,三角丘(老粮仓中学西南门洛湛铁路桥西南面)(28.061130°N,112.204574°E)进行田间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的过火面积5.2亩(大约3463.2平方米),该现场经当事人指认,确认为其所为。当事人在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属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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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2、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长政发﹝2018﹞5号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附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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