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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环境)罚【2022】9号

发布时间 : 2022-12-26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2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环境)罚【2022】9号

陈军良、欧冬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

陈军良、欧冬秀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宁乡市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涌泉组有村民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指派3名执法人员到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涌泉组焚烧秸秆现场,经查证实,2022年12月9日16时左右,当事人陈军良、欧冬秀在宁乡市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涌泉组靶子丘(北纬28.225381度,东经112.302315度)田间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的过火面积1亩(大约666平方米),该现场经当事人指认,确认系当事人所为。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指认露天焚烧秸秆现场进行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拍照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向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已查实:2022年12月9日16时左右,当事人在宁乡市喻家坳乡涌泉山村涌泉组靶子丘田间露天焚烧秸秆,当事人的该行为属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长政发﹝2018﹞5号“(九)”之规定

处罚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陈军良罚款500元。

2. 欧冬秀罚款500元。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附 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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