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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环境)罚〔2022〕6号

发布时间 : 2022-11-29 来源: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11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

宁农(环境)20226

高建明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

2022年10月18日,双江口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宁乡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告2022年10月14日15时左右发现宁乡市双江口左家山村王毛湾组(北纬28.454123°, 东经112.636184°)有人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

2022年10月18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指派2名执法人员到宁乡市双江口左家山村王毛湾组焚烧秸秆现场,经查证实,2022年10月14日15时左右,当事人高建明在宁乡市双江口左家山村王毛湾组(北纬28.454123°, 东经112.636184°)田间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的过火面积30亩(大约20000平方米),该现场经当事人指认,确认为其所为。当事人在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属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事实

处罚种类:

2、罚款500元。

认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长政发﹝20185号的规定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840103000000000320001,附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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