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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复决字〔2021〕第112号黎某某不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2-03-02 来源:宁乡市司法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1〕第112号

人:黎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该局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某某某超市春城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某某男士内裤”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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