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字〔2022〕第3号符某某不服宁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2〕第3号
申 请 人:符某某,住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
被申请人:宁乡市公安局,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效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霞,宁乡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宁公(回)决字[2021]第35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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