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字〔2022〕第27号姜某某不服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2〕第27号
申 请 人:姜某某,住宁乡市城郊街道。
被 申 请人: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楚沩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3018215790383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4月7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4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