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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复决字〔2022〕第7号钟某不服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访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2-04-22 来源:宁乡市司法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宁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2〕第7号

人:钟某

    被申请人: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钟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宁乡市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提交《请求解决房屋拆迁的情况反映》等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并于12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中,关于对申请人房屋不予拆迁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涉嫌严重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对“申请人家房屋的主房距离最近边线6.7米,辅房距离最近边线3.3米”的测量结果无异议;但所谓“辅房”如何界定,界定的依据等,申请人没有查询到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此予以告知和明示,故申请人认为,测量的结果就是申请人家房屋距离最近边线3.3米。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国家标准规定架空输电线路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少于5米;根据《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迁”的规定,申请人家房屋距离最近边线3.3米,属于应当拆迁的范围。  

    3.所谓的“辅房”实为申请人家厨房,并非农村中用于放置物品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的“杂屋”,至少已经建成15年以上了。从房屋实物可以明显看到,所谓的“主房”、“辅房”实属一体的建筑物,均办理了房产产权证,是合法建筑物。且申请人和家人一直居住于申请人家房屋,每天使用厨房的时间在三小时以上。

   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国家标准规定架空输电线路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少于5米,该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建筑物”并没有区分“主房”、“辅房”;其次,《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十七条规定5米内应当予以拆迁的是“住宅建筑物”,并没有明确将厨房列为非“住宅建筑物”。

    申请人认为,《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由于辅房不是常住人口的房屋,所以不予拆迁”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属于对相关法律政策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国家标准强制规范的曲解。根据《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被申请人作为负拆迁的政府工作部门,负有依法拆迁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受宁乡市信访局的委托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经调查协调,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不成立。首先,被申请人仅承担宁乡市境内电网“630”攻坚项目的环境协调及相关工作的综合对接,无决定申请人房屋拆迁的职责职能;其次,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信访问题时与输变电工程建设方——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进行了协调,两次致函该公司,要求该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再次现场复核位置关系,提出是否拆迁的答复。建设单位作出了《复宁线(宁乡市)第三批房屋与线路位置关系复查及答复》,该答复称:钟某房屋的主房距离最近边线6.7米,辅房距离最近边线3.3米,不予拆迁;再次,被申请人答复中“由于辅房不是常住人口的房屋,所以不予拆除”的答复意见是行政协调结果,并不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线路建设无职权职责,不能决定钟某的房屋是否拆迁,更无拆迁补偿义务。被申请人履行的只是行政协调职能,而不是行政认定职能;最后,被申请人的答复并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阻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人可以向建设方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钟某认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架设的500kV输变电高压线边线与其房屋的最小水平距离为3.3米,应当将其房屋进行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于2021年11月18日向在宁乡市信访局公开接待群众的领导提交《请求解决房屋拆迁的情况反映》材料,后宁乡市信访局将上述情况反映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12月13日,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情况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两项:一、关于宁乡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房屋拆迁的整体情况;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有关具体问题的答复。针对具体问题的答复中,被申请人主要介绍了被申请人在电网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以及关于申请人房屋不予拆迁的政策依据,并以“辅房不是常住人口的房屋”为由答复申请人其房屋不予拆除。

    另查明,2月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反映重新作出《关于钟某解决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的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作出答复行为,本机关分别于3月17、18日两次向申请人释明是否变更复议请求,申请人坚持原复议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钟某居民身份证、房权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请求解决房屋拆迁的情况反映》《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钟某解决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的答复》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是否合法。《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写、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属于信访。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一般情况是解释性答复,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若是以信访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则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信访途径提交《请求解决房屋拆迁的情况反映》,针对上述申请,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从上述答复内容分析,答复中关于介绍宁乡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房屋拆迁的整体情况;被申请人在电网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申请人房屋不予拆迁的相关政策依据”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就信访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辅房不是常住人口的房屋,故不予拆除”已然超出解释性答复范畴。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进行实体审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由此可知,申请人房屋拆迁的决定主体为电力建设企业。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辅房不是常住人口的房屋”为由答复申请人其房屋不予拆除,但未提供其作出上述答复的职权依据,且本案中距离500千伏输变电高压线路3.3米的申请人房屋实为厨房,被申请人认定辅房不是常住人口房屋亦不具有合理性,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答复申请人时,未自行撤销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案涉答复的情况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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