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字〔2022〕第16号梁某某不服宁乡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2〕第16号
申 请 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宁农(防疫)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3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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